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感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感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治安法庭裁定97年度感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甲○○
樓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感訓處分人因感訓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宣告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1年10月,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33.7分以上,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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