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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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七七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日辯論終結在案,並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在案。茲原告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卷附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蔡建興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