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35號原告乙○○
號指定送達
樓-1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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