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8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被告甲○○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前於偵查中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而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七日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應准予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台幣20,000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黃松竹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