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粘老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老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粘老業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