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3號原告 莊吳美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 吳宏懋 返還屏東縣屏東市○○路○○○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屏東市○○○段○○○○○○○○○○○○○○○○○○號土地之利用權(租賃權),依原告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就前揭標的係以價金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出賣予被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龍年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