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曾翎甄被告洪巽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洪巽豐之母親,被告洪巽豐在押期間已對所犯案情交待清楚,而聲請人於被告在押期間,因腫瘤長期住院,龐大醫療費用有待被告交保後處理支付經濟費用,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洪巽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販賣第二級毒品),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19日執行羈押。茲被告自100年7月1日起,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7月之刑期,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
1份在卷為憑,是其已非本院羈押中之刑事被告。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書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