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1號原告 王效輿 訴訟代理人 劉元琦 律師被告 陳美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萬7,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0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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