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328號反請求原告 楊石美賢 訴訟代理人 陳興邦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楊石美賢與反請求被告 楊正達 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一)反訴聲明第一項:准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1,378,366元及利息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
(三)綜上,本件反訴原告共應預納裁判費17,662元(計算式:3,000+14,662=17,662)。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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