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陳冬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致逸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