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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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白崇亮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優勝地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而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第7條於民國107年5月15日經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二、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107年第2屆第6次董事會議紀錄暨簽到表、變更前後之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全文、相對人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9頁、第25頁至第31頁)。
三、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該修正乃將相對人之董事人數由7人增加至9人,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牴觸,且經主管機關即桃園市政府核准(見本院卷第19頁、第34頁),故聲請人聲請變更該部分捐助暨組織章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晨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
┌───────────────┬────────────────┐│原條文│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七條││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七人,均為無│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九人,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給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士共同提名選舉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且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分之二。外國人擔任董事者,其人││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數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董事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補選繼││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任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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