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1號被告即上訴人勝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鐘育儒 律師 張書瑋 律師 奚淑芳 律師原告即被上訴人和富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聲明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4,207,039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負擔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則上訴人上訴之範圍應為5,449,228元(9,656,267-4,207,039=5,449,228),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49,22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2,432元,上訴人已繳納64,018元,尚欠18,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該部分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馮保郎
法官邱美英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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