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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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官大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緩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彩金豹電子遊戲機壹台、IC板壹塊、現金新臺幣貳仟柒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官大裕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罪,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635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被告所有之彩金豹(聲請書誤載為金錢豹)電子遊戲機1台、IC板1塊及賭資新臺幣(下同)2,750元,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635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時間為1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460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8日起至102年11月7日止,期滿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彩金豹電子遊戲機1台、IC板1塊、賭資2,750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1348號),分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