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6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潘文斌與 柯碧光 係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1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巷○○號住處,潘文斌因對柯碧光上班時間感到不滿,竟基於殺人之故意,持屋內之檳榔刀1把,朝柯碧光左頸部猛刺一刀,致柯碧光受有左側頸部穿刺傷之傷害,柯碧光隨即逃離住處,向鄰居 賴榮鑫 求救,經賴榮鑫緊急將柯碧光送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始幸免於死。嗣警據報前往潘文斌住處查緝,當場逮捕潘文斌,並扣得檳榔刀1把。因認被告潘文斌涉嫌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潘文斌已於起訴後之101年8月7日死亡,有本院101年8月20日公務電話紀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對於被告潘文斌應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鄭文祺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