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65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6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4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包(毛重壹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參包(毛重壹點肆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依
法不問屬於被告甲○○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五四條第二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
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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