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5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5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劉永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請釋明對相對人劉永達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二、請釋明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貨款(利息未約定時,貨款之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5%)。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