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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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9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碧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碧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碧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謝碧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3等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2等號、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482等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24等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3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124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謝碧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26日至110年5月27日110年4月27日110年4月19日至110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6等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6等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6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2等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2等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2等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1年度台上第4482等號111年度台上第4482等號111年度台上第4482等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483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3等號判決)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12日110年5月6日110年5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016等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82等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82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2等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24等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24等號判決日期111年7月28日111年8月25日111年8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482等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24等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124等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27日111年10月4日111年10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483號編號1至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3等號判決)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84號編號5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24等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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