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原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原簡字第26號原告 蔡錦榮 被告 胡貴安 訴訟代理人 胡文達 被告 朱雅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胡貴安於民國112年1月6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未到庭辯論,然於112年1月5日遞狀稱承租人已搬遷及聲請調查證據,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2月14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岢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