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597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送達代收人簡權益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泓鑫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歐泓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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