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葛明雄上列受刑人因貪汙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32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8年度執聲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葛明雄前因貪汙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6日以104年度訴字第3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2月、2月、1年;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4萬元,褫奪公權2年;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105年7月6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聲請書漏載緩刑期內)即102年7月間至105年10月間止,因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聲請書漏載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
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惟被告受緩刑宣告後,如欲撤銷其緩刑宣告,除需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4款法定事由外,尚須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始「得」依職權裁量撤銷之;法院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貪汙等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16日以104年度
訴字第3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9月、2月、2月、1年;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褫奪公權2年;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前開判決於105年7月6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再於緩刑期前及緩刑期內之102年7月間某日起至105年10月間止,因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8日以107年度原訴字第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07年11月8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依前開說明,自應再予審核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㈡惟審酌受刑人前案所犯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罪等犯行,與後案所犯之非法墾殖占用致水土流失未遂罪,二者雖均侵害國家法益,然前案所侵害者,係國家公務執行之公正性與民眾對公務員身分廉潔性之信賴,而後案所侵害者,乃國家水土保持及環境生態之維護,又前案之犯罪時間為96、97年間,後案則係於102年7月間起至105年10月間止所犯,前後案之犯罪時間相隔數年,二者間犯罪型態、原因、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殊異,且後案經法院斟酌情節後亦僅宣告有期徒刑3月之較輕刑期,顯見受刑人後案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再者受刑人於後案中亦坦承犯行不諱,是實難由後案之發生,遽謂受刑人存有高度之法敵對意識而一再犯案,尚無從以此逕認定受刑人經前案罪刑暨緩刑之宣告後,非經執行前案徒刑無以收儆懲或矯正之效,復無其他證據可認受刑人除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情形外,有何足以認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佩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