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66號聲請人 張瑞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義三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李義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與上開謄本相符之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三、表明拍賣標的為何?(為所有權亦或地上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