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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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69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崁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鵬遠即衣摩師洗衣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故請提出經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