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50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遇春
被   告 甲 ○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 家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 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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