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號原告 鄭琬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銀章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