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19號原告 林坤田
林金清 林靜宜 王正雄 王凱立 王俊杰 林張月女 林金龍 林啟中 林金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忠宏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鄭義和 訴訟代理人 蔡玲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被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97年度訴字第0011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736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0年1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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