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9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0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富村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 律師被告臺北縣永和市公所代表人丙○○(市長)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羅興章 律師複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98年9月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8年9月29日下午4時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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