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58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258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258號原告北之特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住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被告臺北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8年
5月5日衛署訴字第098000623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經民眾於民國96年10月3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其涉廣告不實之情事,經該會查獲其於96年9月29日、10月5日及10月29日於網路(網址:http://www.allergy.
com.tw/tw/product_show.asp?id=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刊登「BEST980AR光觸HEPA清淨機」「BEST980AR光催化空氣濾淨機」產品廣告,內容刊登「…產品說明…功能介紹:…負離子釋放鈕:2,000,000/秒釋放量…負離子的好處…如果會感到下肢酸痛無力、頭昏腦脹、重、失眠疲勞、嘔心便秘…更嚴重的是血壓升高,心跳加快,就是缺乏負離子,但是你不需吃藥,只要補充負離子就可痊癒了…能刺激神經末梢感受器,不僅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良好作用,而且能隨著血液循環把負電荷送到全身的組織細胞中→促進細胞代謝活躍,免疫功能增加,使呼吸道不受感染、並產生鎮靜作用…」等涉及醫療效能詞句,案移被告所屬衛生局查證,案內產品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宣傳,被告乃以原告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
2項規定,於97年12月4日以北府衛藥字第0970125144號行政處分書處原告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申請復核,經被告98年1月19日北府衛醫藥字第0970135964號函審核原處分無誤;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於96年9月間在公司網站刊登「BEST98OAR光觸媒清淨
機」、「BEST98OAR光催化清淨機」產品內容,介紹該二機器主要功能為利用活性碳、紫外線、二氧化鈦光催化網以及HEPA濾網等物品淨化空氣,此參酌卷附產品網頁之「功能介紹」第1、2、6點即知;而負離子僅係該二產品執行過濾、淨化空氣等主要功能過程中所產生的附帶效用。該二產品之主要功能係「紫外線殺菌、過濾淨化空氣」,與以釋放負離子為主要功能之產品有異。
㈡原告並未將訴願決定書指摘之內容:「…如果會感到下肢酸
痛無力、頭昏腦脹…」等詞語,置於「產品說明、功能介紹」中,而係另闢標題為「◎負離子的好處」之單元,此參產品網頁下方另有「◎商品規格」之獨立介紹,可知「產品說明、功能介紹」、「◎負離子的好處」及「◎商品規格」均為各自獨立之單元,並無原處分所稱之「涉醫療效能詞句」之標示或宣傳。又訴願決定書所指摘之內容:「…如果會感到下肢酸痛無力、頭昏腦脹…」,係單純介紹「負離子的好處」,其內容係轉載西元2000年7月14日中國時報「空調症候群」一文,節錄台北醫學院家庭醫學科 謝瀛華 醫師之言,並非原告自行杜撰,作為產品廣告之用。
㈢「◎負離子的好處」內容,係單純描述人體如果缺乏負離子
時可能產生之身體狀況,以及負離子在體內所擔負之角色,讓民眾能加以認識負離子,進一步注意自己的生活環境、身體健康狀況,此就如同介紹血糖過低時,可能會產生發抖、冒冷汗、心跳加快、無力、頭暈、嘴唇麻等症狀,而發生這些症狀時,可以儘快吃些糖果、方糖等,即可緩解症狀,此乃一般衛教宣導。原告為改善消費者生活環境、增進消費者身體健康,代理空氣清淨、緩解過敏症狀等一系列產品,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協助推廣學術界、醫師等相關研究成果,並未杜撰、擅改報導內容、或用以宣傳產品效用。網站內容「負離子的好處」僅係事實之陳述,被告將之認定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實不合理。就上開協助學術界、醫師等推廣相關研究成果乙事,有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氣喘之友協會、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及台灣氣喘衛教學會等單位頒發予原告之感謝狀可稽。
㈣查負離子為現代健康養生所重視,一般網站內容、報章雜誌
、期刊論文等均常見相關介紹或類似原告網頁刊載之內容,此乃一般民眾隨處可見之資訊。諸如:
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網站中,對於負離子介紹內容略
以:「從健康角度分析,負離子對人體有淨化血液、活化細胞、增強免疫力、調整自律神經,以及消除失眠、頭痛、焦慮、預防血管硬化等好處。…*中樞神經系統-空氣負離子能改善大腦皮膚功能,使腦力活動效率提高,改善睡眠。*自律神經系統-能影響自律神經系統的應激功能,調整自律神經功能。*呼吸系統-促進排痰、暢通呼吸道、改善肺的通氣和換氣功能。*心血管系統-具有降壓、減慢心率、改善心肌營養狀況。*血液造血系統-能減慢紅血球沉澱速率,延長凝血時間。空氣負離子又能使周圍紅血球、白血球、血小板計數增加。*免疫系統-能活躍網狀內皮系統功能,血中球蛋白含量增高,故能增強機體抗病能力。*其他-能促使胃液分泌、食慾增加,促進新陳代謝、機體發育,增強體質。空氣負離子作用於傷口,能促進上皮和肉芽生長,並有抑菌作用。」⒉台大醫師免疫學權威 孫安迪 博士著「身心靈養生的醫學觀
」一書亦言:「負離子是大自然的菁華,對各種疾病的療效、增強免疫力、調整自律神經等極有助益,以及對癌症的抑制更有奇蹟般的療效。」⒊「健康世界」期刊(西元2008年5月號第269期第82、83
頁)「自然健康有能量二十一世紀最夯的抗老化醫學」一文略以:「臨床研究證實,負離子對人體有增加肺活量,促進纖毛性運動,降低體內神經性荷爾蒙及組織胺的釋放,促進調節體內內分泌、新陳代謝、荷爾蒙分泌及細胞膜電位的正常化,並能淨化室內空氣,消滅致病細菌。」⒋綜上,原告刊載內容僅單純陳述「負離子」之益處,與一
般民眾於網路資源或雜誌叢書中垂手可取之「負離子」相關介紹並無二致,故難謂原告刊載內容係為廣告所售產品具有療效,更遑論據此逕處以罰鍰。
㈤再者,系爭罰鍰處分乃一行政罰,被告並未斟酌、亦未指摘
原告「是否」具有故意、過失,或「如何」具有故意、過失之情事,即予處罰,於認事用法上亦有失妥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㈠查系爭廣告刊登「產品說明,功能介紹:負離子2,000,000/
秒釋放量,負離子的好處…如果會感到下肢酸痛無力、頭昏腦脹、重、失眠疲勞、嘔心便秘…更嚴重的是血壓升高,心跳加快,就是缺乏負離子,但是你不需吃藥,只要補充負離子就可痊癒了…能刺激神經末梢感受器,不僅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良好作用,而且能隨著血液循環把負電荷送到全身的組織細胞中→促進細胞代謝活躍,免疫功能增加,使呼吸道不受感染、並產生鎮靜作用…北之特抗過敏防蹣專家…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樓…電話:00-0000-0000…」等涉及醫療效能及購買管道之字詞,其內容敘述該商品品名(BEST980AR光觸媒HEPA清淨機)、功效、負離子對人體健康的種種好處、公司名稱(北之特)、地址、電話,並佐以產品圖片資訊,顯係為原告為宣傳自家特定產品所刊登之廣告。爰此,原告行為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已屬明確,被告依法處分並無不合。
㈡原告雖稱「…網頁刊載內容文字論述,係另闢標題為『負離
子的好處』,並未作為產品涉及醫療效能之宣傳;又介紹負離子之內容,係摘自專業醫師之言論,且與網路資源或雜誌叢書中垂手可取之『負離子』相關介紹並無二致…」等云云。惟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日衛署藥字第0970038266號函釋略以:「經查案內產品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其網站刊登之廣告宣稱『如果會感到下肢酸痛無力、頭昏腦脹、重、失眠疲勞、嘔心便秘…更嚴重的是血壓升高,心跳加快,就是缺乏負離子,但是你不需吃藥,只要補充負離子就可痊癒了』等詞句已涉療效」。且系爭網頁刊登「BEST980AR光觸媒HEPA清淨機」、「BEST980AR光催化空氣濾淨機」產品廣告,內容除刊登「產品簡介、產品說明、功能介紹:負離子釋放鈕:2,000,000/秒釋放量」等詞,亦於同網頁登載「血壓升高、心跳加快、…不需吃藥,只要補充負離子就可痊癒了」等屬宣稱可改善、減輕或治療特定生理情形之用語,又原告於同篇產品網頁下拉即見負離子的好處,如此即明白傳達出該廣告標的物之醫療效能。原告利用刊登「產品簡介、產品說明、功能介紹:負離子釋放鈕:2,000,000/秒釋放量」等內容並佐以介紹「負離子的好處」,即標榜可藉由該產品產生負離子,進而得到前述之「負離子的好處」,其為特定產品宣傳醫療效能之意圖至為明顯。另原告舉證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網站、書籍摘錄或期刊報導,皆僅描述負離子好處,並無佐以直接登載或間接影射特定產品名稱,與系爭為特定產品宣傳效能之廣告不同,是以,原告上開主張,自難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販售之產品既非藥物,卻宣傳其具醫療效能
,已明顯違反藥事法之規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兩造之爭點為:系爭廣告是否有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經查:
㈠按「本法所稱藥物,係指藥品及醫療器材。」「非本法所稱
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第69條規定者,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為藥事法第4條、第69條及第91條第2項所明定。
㈡查系爭廣告登載「產品說明,功能介紹:…負離子2,000,
000/秒釋放量,負離子的好處:…如果會感到下肢酸痛無力、頭昏腦脹、重、失眠疲勞、嘔心便秘、口乾鼻癢、注意力不集中,更嚴重的是血壓升高,心跳加快,就是缺乏負離子,但是你不需吃藥,只要補充負離子就可痊癒了!因為負離子是呼吸不可少的,它能刺激神經末梢感受器,不僅對中樞神經系統產生良好作用,而且能隨著血液循環把負電荷送到全身的組織細胞中→促進細胞代謝活躍,免疫功能增加,使呼吸道不受感染、並產生鎮靜作用。廣告末尾並書明:北之特抗過敏防蹣專家,台北縣中和市○○路○○○○○號1樓,電話:00-0000-0000…」等涉及醫療效能及購買管道之詞句,其內容敘述該商品品名(BEST980AR光觸HEPA清淨機、BEST980AR光催化空氣濾淨機)、功效、負離子對人體健康的種種好處、公司名稱(北之特)、地址、電話,並佐以產品圖片,顯係原告為宣傳自家特定產品所刊登之廣告,且系爭空氣清淨機或濾淨機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或醫療器材,應為原告所明知,其竟為前開之宣傳,難謂無違法之故意,是原告行為違反藥事法第69條之規定已屬明確,被告依法處分,並無不合。
㈢原告雖主張:網頁刊載內容文字論述,係另闢標題為「負離
子的好處」,並未作為產品涉及醫療效能之宣傳;又介紹負離子之內容,係摘自專業醫師謝瀛華登載在中國時報之言論,且與網路資源或雜誌叢書中垂手可取之「負離子」相關介紹並無二致云云。惟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7年9月1日衛署藥字第0970038266號函復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略以:「經查案內產品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其網站刊登之廣告宣稱『如果會感到下肢酸痛無力、頭昏腦脹、重、失眠疲勞、嘔心便秘…更嚴重的是血壓升高,心跳加快,就是缺乏負離子,但是你不需吃藥,只要補充負離子就可痊癒了』等詞句已涉療效」等語。且系爭網頁除刊登「負離子的好處」外,尚與原告公司之產品名稱、產品圖片、產品簡介、產品說明、功能介紹、公司地址電話、購買管道等相連結,依一般社會通念及整體觀察,已構成不能割裂之醫療廣告,顯係藉由標榜該產品產生負離子,進而得到前述之「負離子的好處」,其為特定產品宣傳醫療效能之意圖至為明顯。另原告舉證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網站、醫學書籍摘錄或期刊報導,皆僅描述負離子好處,並無佐以直接登載或間接影射特定產品或名稱,與系爭為特定產品宣傳效能之廣告不同,是原告上開主張,尚無可採。
㈣原告公司就系爭產品及週邊耗材為品質及內容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部分,業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8年1月5日以公處字第098001號處分書處以應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之處分,與本件涉及醫療效能之廣告,兩者涉犯事項不同,違章情節有別,尚無一事二罰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以系爭廣告涉及醫療效能,違反藥事法第69條非屬藥事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宣傳之規定,乃依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林玫君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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