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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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志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陸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志浩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三段與崇德二路二段交叉路口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50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1包(驗餘淨重0.0163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105年10月13日晚間10、11時左右,在其停放於臺中市○○區○○路○段○○○○路○段○○路○○○○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副駕駛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10月14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三段與崇德二路二段交岔路口盤查,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被告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8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6年4月18日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刑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163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051000343號鑑驗書(見毒偵卷第63頁)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