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09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謝俊彥 被告東興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啟祥 被告 馮千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東興五金有限公司(下稱東興公司)邀同被告黃啟祥、馮千容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與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貸款2筆,借款額度各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200萬元,得分筆循環動用,借款循環動用期限分別為自106年9月21日起至107年9月21日止、自106年9月21日起至110年9月21日止。雙方約定利息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865%機動調整(目前為2.98%),借款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東興公司自107年1月26日因存款不足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雙方簽訂之借據第12條約定,借款視同全部到期。又原告於107年2月22日將被告積欠之款項轉列催收款,依雙方借據第6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起,遲延利息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即3.98%)固定計算,違約金亦改按前開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算。東興公司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黃啟祥、馮千容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明細登錄卡、催收/呆帳查詢單、催收款項帳及原告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24頁),核與其主張相符。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茵如附表:
┌──┬──────┬───────┬────┬───────────────┐│編號│本金金額(新│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臺幣)│民國)│(年息)││├──┼──────┼───────┼────┼───────────────┤│1│511,106元│自107年2月22日│3.98%│自107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2│2,044,423元│││列利率20%計算。│││││││├──┼──────┼───────┼────┼───────────────┤│3│366,664元│自107年1月22日│2.98%│1.自107年2月23日起至107年8月││││起至107年2月21││22日止,按年息0.398%計算。││││日止。││2.自107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96%計算。││││自107年2月22日│3.98%│││││起至清償日止。│││├──┼──────┼───────┼────┤││4│1,466,664元│自107年1月22日│2.98%│││││起至107年2月21││││││日止。│││││├───────┼────┤││││自107年2月22日│3.98%│││││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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