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97號原告 廖庭宏 即帝思視覺廣告設計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8支票號碼關於「AA769525」之記載,應更正為「AA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