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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