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如
被 告 洪清益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8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下午4時
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