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陳昌雨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3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
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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