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被 告 顏上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39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0年8月1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許致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柒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許致愷
法官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