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73號債權人 吳靜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啓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究為「鄭啓傑」或「鄭傑」?並提出債
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7年3月23日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
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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