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67號債權人 方彥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明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標的是否有誤?並提出請求依據及釋明之相關
資料?(因民訴第508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債權人之主張返還金條,應屬特定物?)㈡提出債務人替債權人保管金條之相關釋明文件?㈢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