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71號債權人江鎮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東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㈡起息起算日為何日(聲明記載自匯款單上匯款日期為利息
起算日,惟理由記載口定半年後還款,均未提出釋明資料,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台端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約定利息,請確認後具狀補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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