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361號債權人葳格學校財團法人台中市葳格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鐘鼎 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慧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權人葳格學校財團法人台中市葳格高級中學之設立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