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349號債權人 張瑞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羅連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對債務人羅連宮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依所附證物無法證明其為發票人亦無法判定其為背書人)㈡確認請求提示日(退票日)前之利息其依據為何?㈢確認附表所載之支票號碼究為FA0000000、FA0000000抑或F0000000、F0000000。」,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