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劉德偉 被告 廖文潔
汪昭均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對被告廖文潔有新臺幣(下同)1,138,
500元296萬元之債權存在。被告廖文潔於民國102年7月11日將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及其上266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移轉予被告汪昭均,其二人所為買賣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脫產行為,爰訴請確認上開系爭房地之買賣無效。而原告所提確認訴訟,應以所確認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834,7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7,000元/㎡×面積80㎡(權利範圍:全部)+系爭建物現值474,700元=1,834,70
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