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85號原告 王立燕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吳宴萱
彭淑嬌 汪康汛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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