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 蔡靜怡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宇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8,000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