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寶一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江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謝佩芸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福來
法官葉淑儀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