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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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1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176號聲請人 洪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等2人間地價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雖有土地但遭佔用,身上並無現金云云。本院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查詢結果,亦經該會以民國99年11月16日基扶字第0990283號函覆,聲請人並未向該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等語甚明,有該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曹瑞卿法官黃合文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邱彰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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