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143號聲請人 陳炫銘 相對人 許美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27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6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新臺幣167,000元為擔保。茲因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業經本院104司裁全聲字第7號裁定准許並確定在案,聲請人爰定一定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如因前開假扣押執行受有損害,應於收受通知後21日之期間對聲請人行使權利,逾期不行使,聲請人即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返還上開擔保金,惟上開通知遭郵政機關通知遷移不明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而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地址「南投縣南投市○○路○○○巷○○號5樓之1」寄送之通知書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遷移不明」,另聲請人依相對人通訊地址「南投縣南投市○○街○巷○○號」寄送之通知書,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04年11月18日投投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