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明旺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明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11月10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41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8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5月22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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