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寬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張義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張義芳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1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寬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張義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張義芳是否為相對人;如是,請釋明對其個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