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206號聲請人 廖政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206號聲請人 廖政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