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7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黃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借據第16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該契約涉訟時,
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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