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62號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 張開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錫權 等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及反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各新臺幣(下同)3,297,47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即共101,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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